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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傳播計畫專區」-倫理與法律雨傘下~諮商師和國小輔導室合作的挑戰

*本刊獲115年國科會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補助學術期刊開放取用暨數位傳播計畫 

 

倫理與法律雨傘下~諮商師和國小輔導室合作的挑戰

作者:杜淑芬、王麗斐

 

此篇文章改寫自研究論文:杜淑芬、王麗斐(2016)。諮商心理師與國小學校輔導行政人員跨專業合作面臨的諮商倫理議題與因應策略-以台北市駐區心理師方案為例。臺灣諮商心理學報,4(1)63-68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P20121015004-201709-201711010013-201711010013-63-86

 

1.        心理師進入校園,倫理與法律怎麼說?

諮商心理師進入國小校園工作,不僅需要考慮如何與學校內的輔導室合作,也需要兼顧心理師法、與諮商專業倫理守則的規範。其中心理師法第17條規範心理師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當事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第19條也規定,心理師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個案當事人的福祉。而違反17條者並訂有罰則,可依法追究處罰,最重可能吊銷其執照。

2.        研究想要探究什麼?

在這樣的狀況下,諮商心理師進入學校進行諮商工作時,要如何與國小輔導人員既合作,又能夠合乎倫理和法律的要求呢?因此,2009年「臺北市國民小學駐區兒童晤談專業人員實施計畫」的15名諮商師和13名輔導行政人員參與訪談,共舉行5場焦點團體。

3.        「資訊分享」拿捏有智慧

國小輔導室和諮商師在跨專業合作中最常卡關的倫理議題,就是「資訊要不要說、要說多少?」本研究發現,大多諮商師會和學校輔導人員分享資訊,他們會「權衡」合作對象、受輔學生的最佳權益、分享資訊的必要性等,並「拿捏」資訊揭露的程度;同時,也會依據合作對象的角色、與受輔學生的關係、及對學生的關切程度,來決定資訊揭露的程度。諮商師對於如何「拿捏」有進一步地闡釋,例如:揭露個案資訊或撰寫結案報告給合作對象時,宜以不評價、中立、正向的語言傳達受輔學生的狀態或需求。這樣的資訊分享頗符合「正向心理學」強調看見學生優勢能力的精神,也符合華人「與人為善」的人性觀。

4.        未經家長同意,諮商師可以協助孩子嗎?

另一個讓大家都頭痛的議題,是「家長還沒同意之前,能不能先幫孩子?」學校輔導人員面對兒童的突發狀況時,希望諮商師能在尚未取得家長同意的狀況下協助評估兒童,而諮商師受制於心理師法第19條,則擔心此舉可能引發的法律和倫理的爭議。本研究多數諮商師對於這個議題的因應策略,頗具有參考的價值,他們盡可能依據個別的情境做出倫理的判斷與決定,或在輔導室取得家長口頭同意的狀況下進行諮商,或針對兒童的其他重要他人提供協助。他們多認為遇到類似問題,諮商師應該體認學校校園的生態文化,宜避免直接以「諮商倫理」拒絕輔導室對於提供服務的要求。

5.        諮商紀錄何謂也?

本研究另一項議題是關於諮商紀錄的保存與調閱。諮商師特別關心非談話治療,例如藝術治療、遊戲治療的圖畫、照片與成果是否為諮商紀錄,是否能夠直接給家長或導師參閱?以及非直接輔導人員(例如校長與導師)調閱結案報告的議題。另外,學校輔導行政人員則關注諮商師離職後的諮商記錄調閱問題。學生輔導工作倫理守則(2015)揭示的學生輔導紀錄包括個別和團體輔導紀錄、心理測驗結果,及「其他以學生輔導需求所提供之專業服務及個案管理記錄等」,雖並未明確針對圖畫、照片等明確作出決定,但本研究依據「保存臨床紀錄的目的之一在於提供專業標準照護程度的證據」的原則,建議非談話治療仍須做成輔導紀錄是毋庸置疑的。

6.        誰可以調閱輔導紀錄?

本研究諮商師多認可學生本人或家長監護人調閱輔導紀錄的權利,然而對於校長、導師或其他教師等非直接輔導人員調閱結案報告的問題,則感到困惑。本研究主張,結案報告是針對案主議題的追蹤輔導建議,從資訊內容來看,宜視為資訊分享的一部分。另外從學生輔導法(2014)所涵蓋的範疇來看,校長、導師或其他教師可以視為輔導團隊的一員,可以依循跨專業合作的倫理規範處理。亦即,諮商師均需要告知當事人輔導團隊的存在與組成,並與其討論資訊分享的議題。值得注意的是,校長、導師或教師涉入個案諮商轉介、資訊分享的議題,在其他國家的文獻中均不多見。研究者認為可能與我國教育當局對學校輔導工作的重視、我國諮商心理學的發展與教育體系密不可分(Tu & Jin, 2016)、 以及教師在我國文化中被期待「傳道、授業、解惑」以及「一日為師、終身為父」等角色有關。

7.        其他問題

本研究也提及諮商師離職的諮商紀錄調閱問題。當時,我國各界尚未針對諮商師離退、甚或死亡等,諮商紀錄的調閱議題進行討論,然而實務現場上已經存在相關的議題。此外,本研究超過一半的諮商師的困擾之一是:當涉及疑似兒少保護案件時,他們與輔導室則持不同的評估,以致於產生是否依法進行通報的問題。

8.        校園諮商事涉「合作、倫理與文化」

綜言之,校園中的心理師工作,不只是「心理諮商」,更是一門在「合作、倫理與文化」之間精細拿捏的專業藝術。最後,本於研究精神,建議各縣市學生輔諮中心結合學術界,持續深入瞭解諮商心理師進入校園工作的各項倫理或其他具爭議性議題,以滾動式發現問題,據以回饋政策、法令或相關倫理守則的可能疏漏,並增進跨專業合作的效能。

9.        研究為實務發聲!

後記:隨著社會的進步,學生輔導法的修法,以及學生輔導工作倫理守則的不斷更新,本研究所揭示的跨專業合作的倫理議題已經普遍獲得回應;例如:2024年《學生輔導法》已經針對當時的困境做出回應,修正第50條規定具有心理師證書之專業輔導人員,若經學校召開個案會議評估有需求,得不遵循《心理師法》的限制,直接對未成年學生進行輔導。另外,2022年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輔導與諮商專業倫理守則已經針對諮商師離退和死亡議題進行修訂。這樣的改變說明本研究的貢獻:研究可以為專業發聲,讓相關政府、學術組織和實務界重視專業現場的問題,並進一步透過修法等實際行動改善實務現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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