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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諮商心理學會 「臺灣諮商心理學報」編輯與審稿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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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編輯委員會議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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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諮商心理學報」(以下簡稱本學報)為定期出版之學術性期刊。針對本學報編輯委員會處理文稿編輯與審查等作業相關事宜,特訂定本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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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學術範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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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報以發行具原創性且未發表之諮商心理學與心理學領域相關學術論文為主,主要範疇包括:個別諮商、伴侶與家族治療、團體諮商及各式諮商理論與治療模式。也包含諮商專業在學校輔導、家庭、醫療、社區、社會工作、企業、司法等相關助人專業領域的應用。若為心理學領域之研究,則須論述在諮商領域上的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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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文稿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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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報接受刊登之文稿類型,包括:研究論文、個案或諮商實務報告、綜論或評論性論文等三種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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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出版週期與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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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報常年徵稿,自一一二年起,每年五月與十一月各出刊一期,每期刊出三至六篇,並以出版無紙化的線上電子刊物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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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審查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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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匿名審查:本學報採「雙向匿名審查」,即作者與外部審查委員相互匿名。 2.預審:作者完成投稿後,學報編輯委員會將依據該投稿論文性質,由主編或副主編擇一擔任責任編輯之任務,並進行預審。預審將依據論文格式、論文品質、是否符合本學報範疇進行審查。若預審退稿者,應提供退稿之緣由說明。 3.正式審查:通過預審後,將由該責任編輯決定兩位審查委員名單,以進行正式審查,若有需要可增加審查委員人數。審查委員由編輯委員或相關研究領域之學者擔任。審查委員應於接受審查邀請後3週內完成審查,若應繳交審查日起算逾期1個月仍未完成審查,責任編輯得再聘請另一位審查委員取代之。 4.正式審查標準:正式審查委員將依據論文品質給予審查意見與建議裁決,建議裁決選項包括:接受刊登、修改後刊登、修改後再審、不宜刊登等。 5.決議:由責任編輯綜合正式審查的建議,進行綜合性的決議,但仍會依據論文品質與審查委員提供之實質意見,斟酌進行裁量。若責任編輯無法決議,則送交編輯委員會決定。 6.投稿者修改與回覆:若需請投稿者修改再繼續審查,則投稿者需依據審查委員與責任編輯之意見,進行逐項修改,並附上回覆說明,送回修改之稿件以3週為限。投稿人如有困難可申請延期,期限為通知修正起算至多3個月,但若有特殊原因需延期逾3個月以上,責任編輯得審議後同意展期或以逾期退稿處理。若逾期後無法取得聯繫者,則以逾期退稿處理。 7.校稿與出版:若投稿之論文達接受刊登之標準,投稿者須自行做最後校稿,並依據本學報之作者自我檢查表檢核稿件格式。經責任編輯確認達到可付印水準,則予以正式的「接受刊登」證明。投稿者亦需配合本學報出版時程,繳回校稿完後之完整論文。而「正式刊登」證明,則須於該論文確認刊載期數後予以頒發後。本學報採無紙本且全面電子化之出刊方式,出刊後,將寄送該期電子檔案給予投稿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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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學術倫理與公平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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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術倫理與原創性:投稿論文應符合學術倫理規範,並為原創、未曾正式發表、未同時投稿其他刊物之作品。不得有捏造或竄改資料、抄襲、自我抄襲、重複發表、不當切割發表、侵害著作權、未揭露重大利益關係,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 2.研究倫理與避免傷害:涉及人類參與者、個案、諮商或心理治療資料、學生或弱勢族群之研究,應依相關規範取得研究倫理審查核可,或於投稿文中提出合理說明,以落實知情同意、隱私保護、資料去識別化、公平對待與最小傷害原則。論文內容不得有歧視、污名化、對特定族群或研究對象造成不當傷害,或不當圖利之情事。 3.作者資格、作者序與貢獻責任:列名作者須對研究構想或設計、資料取得、分析、詮釋、稿件撰寫或重要修訂等具實質學術貢獻,並同意投稿、作者排序與最終版本,且願對論文內容負共同學術責任。作者序應由作者群於投稿前共同確認;本學報不仲裁作者序或作者資格爭議。僅提供行政協助、經費取得、一般督導、語文潤飾或技術性協助者,宜列於致謝,不宜列為作者。不得有掛名作者、榮譽作者、幽靈作者或未經本人同意之列名。 4.通訊作者責任:通訊作者為本學報於投稿、審查、修稿、校稿、出版與出版後詢問之主要聯絡與責任窗口。通訊作者應確認所有作者資料、作者序、作者貢獻、研究倫理、利益衝突、經費來源、AI使用聲明及著作權授權等資訊正確完整,並負責即時回覆編輯部、彙整共作者意見、確認所有作者同意修訂稿與校稿內容。投稿確認進入審查流程後,不得任意由其他作者來替代通訊作者之責任。 5.作者名單、作者序與通訊作者之變更:投稿後原則上不鼓勵更動作者名單、作者序或通訊作者。但確有必要時,得由通訊作者向編輯部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變更理由、各作者貢獻與修正後作者序,並附所有原列作者及新增或移除作者之書面同意;編輯部得依學術倫理與審查階段決定是否受理。稿件接受刊登後,除姓名、單位或聯絡資訊之明顯錯誤更正外,原則上不受理作者名單、作者序或通訊作者之變更。 6.利益衝突、經費來源與透明揭露:作者應揭露可能影響研究設計、資料蒐集、分析、詮釋、撰寫或出版判斷之財務或非財務利益衝突、經費補助與機構支持;無相關情形者亦應聲明無。必要時,本學報得要求作者提供研究倫理、資料來源、分析程序或其他佐證資料,以利審查與出版後查核;涉及敏感、個案或不可公開資料者,作者得以合理限制方式說明資料不可公開之理由。 7. 生成式人工智慧及輔助工具使用:作者若於研究、資料處理、文獻整理、翻譯、潤飾或撰稿過程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或其他AI輔助工具,應於投稿時揭露其使用方式(請參考投稿者基本資料表中的檢核說明)。AI工具不得列為作者;所有列名作者仍須對論文內容、資料、分析、引文與參考文獻之正確性負完全責任。 8.迴避、公正審查與保密:投稿人為本學報編輯委員會成員、專刊主編,或與主編、副主編、責任編輯、審查委員具有可能影響公正審查之關係者,相關人員應主動揭露並迴避該稿件之一切審查與決策流程。審查委員及編務人員應維持稿件與審查意見之保密,不得未經授權使用未發表內容。 9.違反處理、修正與撤稿:若經審查或出版後發現稿件涉及違反學術倫理、研究倫理、作者責任或公平原則之事實,本學報得依情節要求說明、暫停審查、退稿、刊登更正、撤銷刊登;必要時,得通知作者所屬機構或相關單位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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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著作權授權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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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文章之所有列名作者均需同意在該文被刊登於臺灣諮商心理學報後,即授權給臺灣諮商心理學會之合作單位進行數位化、重製等加值流程後收錄於資料庫,透過單機、網際網路等公開傳輸方式,提供使用者檢索、瀏覽、下載、傳輸、列印等使用行為。此項授權為非專屬授權,立授權書人仍擁有授權標的之著作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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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準則制訂與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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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制定與修訂須經編輯委員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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