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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期
  • 女性「家庭雙重照顧者」之無「法」自拔:反思新公共管理主義下的照顧契約與倫理
    Female “Family Dual Caregivers” are Inextricable? Reflecting on Care Contracts and Care Ethics under Neo-Managerialism
    劉香蘭
    我國素以家庭、女性為主的照顧(care)提供模式,隨國家介入,照顧提供的部門更多元,在新公共管理主義下透過契約,家庭更成為正式照顧場域,提供生活無法自理的嬰幼兒與成人「像家般」的照顧,產生在自家同時提供非正式無酬照顧與正式有酬照顧的群體,本文暫定為「家庭雙重照顧者」,以正式契約、非正式的照顧契約為運作特徵,勞動現象與倫理意涵較無系統性探索。基於女性主義理論的照顧概念與倫理觀,深入訪談 6 位女性「家庭雙重照顧者」(出生於1950 年與 1970 年代),主要發現:(1)「家庭雙重照顧者」處於「弱勢者勞動處境」;(2)「弱勢者勞動處境」的面向:家庭去隱私、服務契約難完全商品化、無法退貨、準家屬關係等;(3)此處境受政策強制、市場競爭與文化約束造成無「法」自拔;(4)根源是國家轉嫁照顧責任,輔以市場力量的連動;(5)產生結果是剝削特定女性群體、支解與隱藏照顧勞動、違背照顧倫理。如何為此群體正式命名,將其處境反映在照顧政策、家庭政策,是刻不容緩之事。未來研究可針對不同照顧性別的「家庭雙重照顧者」之勞動現象與倫理議題進行研析。
    關鍵字:女性主義、新公共管理主義、準家屬關係、照顧倫理
  • 我不只是照顧者-寄養媽媽照顧角色定位
    I Am Not Just a Caregiver - Foster Mother Care Role Positioning
    莊靜宜
    寄養家庭是保護性兒少安置系統中重要不可或缺的照顧形式,寄養照顧者已從過去慈善性照顧者演化為半專業角色,本研究目的在於探討女性寄養照顧者如何理解自己所扮演之寄養照顧角色,期望從寄養照顧者自我角色定位的脈絡中反思現行安置處遇執行上之可能問題。本研究以質性研究方法,邀請 8 名曾經照顧受虐兒童之寄養媽媽進行深度訪談,研究結果發現:(1)寄養照顧者自我角色意識包含情感型、療育型、教養型及矛盾型等;(2)照顧角色實踐脆弱性為反應照顧困境卻遭受社工誤解、照顧關係中有限的管教權、僅是受託照顧者為安置決策局外人、遭受學校系統排擠而走進孩子的不利生態環境中。寄養照顧者具複合性角色,除社會與體制中所建構的公益性、半專業、契約性照顧角色外,女性寄養照顧者本身所發展出母性角色本質是在安置系統中可能最被為忽略的。針對上述研究發現,對寄養照顧角色本質、寄養兒童福祉及現有寄養安置服務輸送體制提出反思與建議。
    關鍵字:角色建構、寄養家庭、寄養照顧者
  • 創傷兒童之主要照顧者替代性創傷初探
    Preliminary Research on Vicarious Traumatization of Caregivers
    李慧芳
    主要照顧者的替代性創傷(vicarious traumatization),來自於因密集的與受照顧者的互動,目睹或感受到受照顧者痛苦、無助,長期身處受傷害的感受中,開始有了重複經歷或想像自己的小孩受創傷的畫面,造成過度同理,同時心理開始有耗竭感,這樣的替代性創傷經常發生在創傷救助工作者。本文整理替代性創傷相關文獻,並以質性研究探討兩位具創傷經驗的兒童之主要照顧者為例,了解其替代性創傷的各項情緒跟行為,以及親子互動關係。研究結果發現高度責任感、低自尊、想法遲疑、壓抑之主要照顧者,以及當主要照顧者感受兒童的消極、內向壓抑面,較容易誘發替代性創傷的可能,他們之間形成相互矛盾的互動方式,且又互相加深對方用矛盾的方式應對。研究最後提出主要照顧者因應的策略:增加對加害者感受的覺察、增進辨識替代性創傷並且接納自己的感覺、避免過度苛責孩子受創之細節、與孩子建立適度界線、提升對自我人格特質的了解、尋求社會支援等,能幫助預防替代性創傷之形成。
    關鍵字:主要照顧者、兒童、性侵害、替代性創傷、暴力
  • 性侵害案件中提供司法單位心理諮商報告之倫理考量
    Ethical Considerations in Providing Counseling Reports to the Judiciary in Cases of Sexual Assault
    莊謹鳳、張素惠、程雅妤、王智弘
    本研究旨在探討性侵害案件中提供司法單位心理諮商報告之倫理考量,經個別深度訪談 6 位經歷此等經驗之心理師,採用內容分析法。發現:心理師在出具報告的考量階段,需考慮當事人福祉及心理師個人議題;在告知當事人的考量階段,則面臨知情同意、保密協定、未成年當事人權益及已結案當事人考量;在撰寫報告的考量階段,會出現當事人的意願想法、資料保留、當事人最佳利益和諮詢專業意見議題;最後在當事人閱讀報告的考量階段,將面臨當事人內容確認、特殊不提供閱讀因素、專業考量與社會公平及特別監護權考量等問題,經過多方倫理考量之後,心理師方完成當事人報告以回覆司法單位。整體而言,皆須考量當事人的最佳利益和福祉為首要原則,並一併在簽署諮商同意書時就將這些倫理情境考量進去,充分讓當事人理解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也同時思考解決結案之後可能會衍生的倫理議題,並就研究結果提出實務工作與未來研究之建議。
    關鍵字:心理諮商、司法單位、性侵害、倫理考量、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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